媒体是喉舌之说似是定论,但媒体到底是谁的喉舌?
从现行体制来说,媒体都有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这些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大都是党政机构,因此媒体自然地首先会作为上级的喉舌。
在民告官或官告民案件中,政府和公民是权利对等的民事主体,但普通公民不掌握媒体,而政府机关掌握,所以作为喉舌,普通公民对媒体的利用和政府部门对媒体的利用天然不对等。媒体传达政府的声音比传达普通公民的声音风险要小许多。
所以,喉舌应该如何公正发声,媒体在政府和普通公民的民事纠纷中能否平衡地转达双方的声音,媒体对政府声音的传达一旦有误,是否可以免责,媒体免责后的法律风险是否会转嫁到弱势一方,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以上因我自己亲历的一起新闻事件有感。
2001年年底,湖北利川市发生一起假彩票案。一对农民夫妇购买的彩票被验票员认定中了15万元大奖,包括市民政局局长在内的很多人亦确认彩票为真。但本该当场兑现的奖金却被局长推迟颁发,局长又以安全为由主动代农民夫妇保管彩票。次日的发奖现场,局长从兜里掏出那张被很多人传看过确认无误的彩票,却被验票员认为是涂改过的假票。此后,农民夫妇被以“涉嫌诈骗”为由刑事拘留,后转为取保候审,百日后“因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解除取保候审”。
我赴利川采访此事,农民夫妇、民政局局长、公安局和其他当事人的说法都听了,感觉事件扑朔迷离。但有一点可以确定,作为彩票的发行单位,该市政府没有制定严谨的章程也缺乏规范的操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自己的问题都解释不清的情况下,仍在居高临下地审视“骗子”。当地群众对此极为不满,导致对政府缺乏信任,福彩发行工作也难以为继。
采访完成,我发了七八千字的稿子《利川福彩假票案,谁在造假》。
之后上级福彩管理部门对报道不满意,说事情已经调查清楚,农民夫妇手里的彩票就是涂改过的假票,是农民的女儿捡到的。上级部门要组织一些记者再赴利川采访。
我一向不乐意被人组织采访,因为安排的采访不会比我的独立调查更接近真相。没去。报社另派记者去了。回来发了稿,当然是为当地政府说话的,标题便明白无误地称该案“真相大白”。
报社领导和我解释,发这篇并不意味着否定你那篇。我觉得无所谓,是报社丢人而不是我。当然我也知道,一家报纸不敢坚持自己的声音,也是体制下的无奈。
实际上,那次组织采访之后,不但被组织的几家媒体发了口径相同的稿,新华社也发了稿,说该案已真相大白,农民中奖的那张彩票是被人做了假。但到底谁造假,我读了文章并未大白。
再后来,这个事件进入了我以为最有关注价值的阶段。
农民夫妇不服,把利川市政府和中国福彩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兑付彩票奖金并给予精神损失赔偿。稍后,他们以事实失实构成侵权为由,另案告了新华社和当地一家晚报。
那个农民在律师陪同下来北京状告媒体时,还给我送了一面锦旗,写些“仗义直(执)言”的话。其实我在采访中向来少有仗义之心,追求平衡对等地表达罢了。我同时了解到,他们对北青应邀而发的第二篇报道显见不满,甚至有把北青一并告了之心。
我当时的闪念:媒体因此知道给政府当喉舌也可能导致自己坐上被告席,未尝不是好事。但是,我若幸灾乐祸地看北青落难毕竟不义,便和那律师说,放过北青吧。
农民状告政府的官司打得一波三折,状告媒体的官司却很快有了结果。
农民的代理律师告诉我,立案之后,新华社的律师便言之凿凿:新华社稿披露的事实均为政府提供,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即便有误,也可免责。建议农民撤诉,如政府发布逆转性的事实,他们可再发稿。
于是,农民撤消了对新华社的起诉。对当地晚报的诉讼很快也经法院调解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分。”调解决结果是该晚报刊登更正说明。
到了今年的6月,这个案子有了新结果,湖北高院主持民事调解成功,利川市政府向农民补偿10万元。而到底谁制造了假彩票和这场冤案,调解书中没有提及。我知道这里面另有隐情,不便明说。实际上,政府赔款,已多少说明了问题。
公民个体和政府的法庭对抗,要一个实际的结果比要一个准确的说法相对容易。案子打了一年有余得到这个结果,已经足以让一个农民感激湖北高院的“主持正义为民做主”了。
而正是这个结果,让我想知道当初如实传达了政府声音的媒体如何反应。让我有兴趣追究免责条款的对此的准确说法。
查到1998年9月15日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关于为政府传达声音的法律免责条款是这样的:
“问: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的名誉以纠纷,是否认定为构成侵权?
答: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老实说,我没看懂关键的一句:“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所谓“报道客观准确”,到底是对“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传达准确还是另有含义。如果单就“报道客观准确”而言,如果不是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特例,依据什么而报并不重要,故作此强调毫无意义。假如媒体只是原文复制国家机关发布的信息,在该信息有明确对立的指向之时,国家机关一家之言又如何谈得上客观?行政诉讼中,政府败诉的不是不在少数吗?
我注意了一下,利川市政府赔款后,新华社没有再发更正报道,其他替地方政府传达了失实信息的媒体也大多没再发稿。现在看来,没发稿也没再引起什么麻烦,就是说,上述免责条款对媒体替政府矫枉没有强制力,因为它强调的是“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才有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大多数情况下,政府不会要求媒体为政府的失误发更正报道,假如当事一方也不主动要求,媒体的“拒绝更正”自然无从谈及。
就此事件而言,媒体依据利川市政府、利川市公安局的口径对案件做了定性的报道,以湖北高院一年后的调解结果,那种定性的报道显然有失偏颇,也无疑构成对农民夫妇名誉权的损害,而农民的声音却无从传达。新闻平衡传达的原则,往往在政府和公民的民事纠纷中难得体现,即使一些冤案可能在法律漫长的审理之后得以纠正,但此前媒体报道造成的影响却近乎无法弥补。
媒体经常要面临来自政府指令报道的压力,施加压力者要分担媒体的法律风险,这种免责也可视为一种分担。而一旦政府纠错,媒体可以应政府要求再行传达,也可因政府禁声而禁声。但是媒体如果满足于用这种特许免责条款作为挡箭牌,那么那些政府在法庭中的对立面怎么办?他们的声音如何得到平衡地传达,媒体的公信力又将如何表现?
我以为,对读者负责的、有公信力的媒体,应该恪守新闻的基本原则,起码不以特权免责条例作为因采访不深入、不对等而造成报道失实的自我开脱利器。而在中办、国办开始治理报刊摊派、一大批媒体将可能和党政机关脱钩的形势下,未来媒体受到的指令报道压力可能减小,媒体将更多地考虑对事实本身负责、对读者负责、对市场负责,而不是对上级负责。媒体到底是谁的喉舌,又将如何发声,也终将不再是敏感和无法廓清的问题。
2003.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