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所警惕的新闻叙述方式
现在的一些新闻报道在借鉴报告文学的表述方式,大段不交代信息来源的直接叙述,淡化记者的采访痕迹,甚至夹叙夹议。对于这样的报道,我原来觉得好看,现在则给予特别的警惕。
我的警惕是从因具体事件引发的。
2001年5月6日,湖北钟祥市贺集二中发生136名师生食物中毒的特大案件,因涉嫌投毒,引起媒体的格外关注。12天后,当地媒体刊发案件告破新闻,称北京刑侦专家用测谎仪甄别出嫌疑人,是该校4名教师因对新校长不满而投毒。
以前听说过测谎仪在破案中的作用,但在大案侦破中起决定作用,好象第一次听说。打电话到当地公安局去,他们说正好完成一篇长稿,很快就传给我了。没有突出我想要的测慌仪破案的角度,我有些不满意,编编发了,还配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标题是《调查投毒元凶》。
一个多月后,三联生活周刊登了一篇关于此案的万字长文,开篇的标题是"一桩投毒案中的毒素"。我惊异于文章选取的角度,当我只注意到案件侦破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的时候,三联的记者注意到了投毒案产生的社会背景,用文章中的话说,"民选与任命之争是他们矛盾的真实根源,在像钟祥这样相对闭塞的内陆城市,问题的关键似乎不在于民选还是任命这样的制度转换本身,而是制度带给像潘楷这样有才能的竞争者以光芒闪烁的机会,但是不能真正实现,所以只好借投毒以泄私愤。"
那篇文章,我反复读了两遍,做深度报道不求空前但求绝后,我以为那篇文章就是这个事件的绝后文章。
大约又过了两个月,投毒案第一次开庭,爆出4名嫌疑人当庭翻供的新闻。然后嫌疑人的家属和我取得联系。因为我的版关注过这个案子,他们希望我能在二次开庭时去听听这个案子的真相。
我很吃惊,就在二次开庭的头天晚上赶到钟祥。
第二天整整听了一天的庭,控方出示了几十个证据,没有一个可以直接支持他们的起诉,就是说,没有一个人证、没有一样物证能证明4名嫌疑人就是投毒人。而嫌疑人则当庭指控警方刑讯逼供。
那次的采访,我做了一篇稿子,题目是"宣布案件告破是否超前审判"。稿子做的不好,形散,我不满意,但却以为其内涵的分量在我去年的报道中应该是最重的。我的观点是:法院定罪之前,媒体发布公安的案件告破新闻对审判结果是有影响的,尤其是大案要案,一旦告破,接踵而来的就是立功受奖,就是媒体(或代表大众)对嫌疑犯的声讨,这样的案子,在审理之前已不是有罪无罪的问题,而是如何定罪的问题。假如法院审理时发现证据不足,也很难做出无罪判决,因为一旦做出无罪判决,等于同时判决当地公安不但无功反而有过,在我们国家目前公检法一家的体制下,这是令当地政法委很难堪的事情。
几个月后,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诉,法庭批准,检察院未再起诉,法庭又拖了4个月至今不判。当地政法委研究的结果是让4人取保候审,家属要求无罪释放,双方僵持,家属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四处投告。而他们的丈夫,被关押至今也近一年了。
我一直关注着这个案子的进展,对于4人是否投毒元凶,我依然存有我的怀疑,但按法律的说法,如果法庭找不到支持他们有罪的证据,就应该判他们无罪。据此,我以为当地公检法系统的目前的做法是不对的。
我和嫌疑人的家属保持着经常的联系,同时也研究关于此案的新闻报道,我越来越相信我当初文章中的判断:隆重发布案件告破和立功受奖新闻所造成的社会效应,是使当地公检法系统骑虎难下的重要因素之一。原来我所警惕的只是那种形式上的媒体审判,比如某报的标题:"为谋校长之职,四"狼师"毒倒百余名师生",'狼师"一词是定性的有歧视意义的说法,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这次,我发现在一个案子未判之时,那种不说明来源的叙述方式实际上也构成了媒体审判。
比如三联那篇文章,没有准确交代信息来源的直接叙述占了相当的篇幅,尽管我们可以从中推测这段是警方说的,这段是老师说的,这段是学生说的,但是记者在文章中没有确定这些。
仅举那篇文章开篇导言里的一段为例:
"正是对这个校长位置的觊觎造成了5月6日那起中毒人数高达136人的投毒案,副校长潘楷的名字已经在校领导值班黑板上被人用刀刮掉,他不是正常离任而是入狱。他正是这起案件的主谋,那些学生的生命是他的筹码。他以往口碑不错,是钟祥市中学化学学科教学带头人,聪明能干有管理才能,但是罪责难逃。"
这段话中涉及的事实,据推测应该有有几个来源:
"正是对这个校长位置的觊觎造成了5月6日那起中毒人数高达136人的投毒案":警方公布的侦破结果。
"副校长潘楷的名字已经在校领导值班黑板上被人用刀刮掉":记者的目击。
"他正是这起案件的主谋":警方公布的侦破结果。
"他以往口碑不错,是钟祥市中学化学学科教学带头人,聪明能干有管理才能":从当地教育系统获得的信息。
百余字的一段话中把不同渠道采访来的素材杂揉在一起,却没有交代各自的来源,实际他们已全部成为记者的结论或者媒体的结论。
除此,这段话中还有两个问题,一是叙述不准确,二是夹叙夹议。
"他不是正常离任而是入狱。"这句话显然不严谨,因为按这篇文章的采访时间,该案不仅没有判决,甚至没有审理,"入狱"一说何来?
"那些学生的生命是他的筹码。""但是罪责难逃。"这两句是记者的评论。前一句是依警方破案结果得出的,后一句则有明显的媒体审判的意味了。
还有,"觊觎"一词的使用与该段话中的对潘凯的评价是相矛盾的。
现在反观三联这篇万字长文,我依然会感叹其选取的角度和语言的带来的阅读快感,但是,当通篇文章用一个没有被最终确认的新闻事实做基础,并且叙述的方式让读者很难判别信息的可信度时(不是真实度),文章本身的稳定性就是大可质疑的了,这是非常可惜的。
实际上,是这个案子的审理结果不能支持警方的破案结论,我才觉得这篇文章的写法有问题,但给我的经验教训却是,即使法庭确认4人就是投毒犯,文章的写法也有问题。叙述方式和我们对新闻的认识对法律的认识有一定关系,我现在特别提醒自己注意的就是,要随时依法修正自己的新闻理念。
把记者藏起来,是很多长篇通讯喜用的叙述方式,因为头绪繁多,采访的人也多,找到的背景资料也多,叙述中如果通篇是"据某某告诉记者"或"据某某资料记载",阅读起来会很不流畅。而把所有采访素材(包括找到的资料)综合起来叙述,甚至夹叙夹议,好看,南方周末和三联生活周刊一类的媒体常用,但我现在已经很担心其成为一种主流写法了。
那天杨毛头编实习记者的稿子,忍不住地说,某某的写法,越来越象南方周末了呀。
那篇文章的开头是这样的:
"凌晨3点,51岁的陈邦顺悄无声息地从炕上爬起来,当他穿好衣服走出家门时,借着月光看到村子里已有人和他一样早早地起来了,顺着山腰间的羊肠小道,他们摸黑翻过无数道山梁,步行约4个小时,赶到位于兰州市连城铝厂职工医院内的连海单采血浆站。这时聚集在这里的老乡大概有80多人,和陈邦顺一样,他们都是来卖血浆的。"
当时我手边恰好有最近的一期的南方周末,便注意了一下。出自不同记者之手的事件新闻,这样的叙述真不鲜见。摘几条,以做对比:
"清晨6点50分,31岁的卓跃飞被儿子咿咿呀呀的学语和妻子唐爱华哄孩子的声音弄醒。阳光越过他家的屋顶照在门前的水塘里。"
"郭开斌这天逃过了死劫。3月15日上午9点50分,蛾眉水泥厂西矿区。矿工们开着电铲车正在挖矿,突然山崩地裂,山石呼啸着飞下来,巨石裹胁着泥土像洪水一样冲过矿工们正在作业的720工作平台,冲走几辆等着拉矿的25吨矿车,又向700、685平台席卷过去。灾难的开始和结束都显得那么突然。尘土弥漫过后,整个矿山一片死寂。"
"2002年3月21日,成都。7岁半的女孩晴晴抱着一只绒布猴子,声音低低地对记者说她永远都不会恨易妈妈,'因为她是我的第一个妈妈'。晴晴将小猴子的手臂弯过来,摆了一个用手背擦眼睛的姿势。"
"2002年3月11日,广东饶平县黄冈镇山霞村。56岁的许卓然(化名)一脸的哀伤,都是'六合彩'惹的祸,许说。这位即将退休的老医生在4个月前永远地失去了他的老伴。"
先说实习记者那篇文章。
你在"凌晨3点,"亲眼看见"51岁的陈邦顺悄无声息地从炕上爬起来"吗?你亲眼看见"他穿好衣服走出家门时,借着月光看到村子里已有人和他一样早早地起来了"吗?4个小时以后,你在采血浆站亲眼看见"聚集在这里的老乡大概有80多人"吗?你确认这80多人"和陈邦顺一样,他们都是来卖血浆的"的吗?
我从文章作者口中确认这些都不是他亲眼所见,那么如果是我,我不会这么写。这段话要是交代信息来源,或许会变成这样:
51岁的陈邦顺告诉记者:他凌晨4点起床,摸黑翻越无数山梁,步行4小时赶到位于兰州市连城铝厂职工医院内的连海单采血浆站。他看到,此时聚集在这里的老乡大概有80多人,他们都是和他一样来卖血浆的。
少了很多文学色彩,但应该是扎实的新闻语言。
是不是每一句话都要交代出处?在我的叙述中,可以除外的大约有下列几种:
第一,有广泛的公众认知度,不交代出处也绝不会引起任何歧义的。
第二,我亲眼目击的现场。
第三,自然灾害的第一现场:有很多目击者或亲历者,他们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没有分歧。(自然灾害的第二现场基本上是记者可以目击的了。)
第四。人为事件的现场:事件中的所有矛盾方对事发原因可能各执一词,但对事发现场过程叙述一致。
第五,找不到亲历当事人但已有定论且基本上民间没有歧义的历史事件。
可能还有其他,一时记不起了。再说。
当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事件,除非觉得行文非常不爽,我还是力争交代信息出处的。
除此,我还从读者的角度以为,对于一些非常大众化的场面,或者一些与文章的主旨与他人没有太大干系的细节描述,出自谁的说法在行文上可不必细究。
比如,"清晨6点50分,31岁的卓跃飞被儿子咿咿呀呀的学语和妻子唐爱华哄孩子的声音弄醒。阳光越过他家的屋顶照在门前的水塘里。"
比如,"凌晨3点,51岁的陈邦顺悄无声息地从炕上爬起来,"
但是,处理得比较巧妙的还是这样的叙述:"2002年3月21日,成都。7岁半的女孩晴晴抱着一只绒布猴子,声音低低地对记者说她永远都不会恨易妈妈,'因为她是我的第一个妈妈'。晴晴将小猴子的手臂弯过来,摆了一个用手背擦眼睛的姿势。"乍看,和"51岁的陈邦顺悄无声息地从炕上爬起来"没什么区别,细看,看出来是记者的眼见和亲闻。
我对叙述方式的警惕,并不仅仅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我记得好象有这样一种说法,由公检法向媒体提供的案件新闻,刊发后若涉及侵权,媒体不承担责任。)更出于新闻本身的要求,在我的新闻理念中,新闻的作用首先是传达,传达的要求首先是准确。"正是对这个校长位置的觊觎造成了5月6日那起中毒人数高达136人的投毒案。"这是谁的说法?是警方的调查结果?当地百姓的认为?记者的调查结论?还是法庭最后的判决?进一步我们还可以追问,即使是某某的说法,是在某某场合公开宣布或发布的?还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如果是前者,记者若不在发布现场又是从什么渠道获知的?这些读者都无从知道。不知道一条信息的真实来源,读者的判断和评价就失去了基础。比如一个消息源于一个信誉很差的机构或个人,与其源于一个信誉很好的机构或个人,令读者信服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同样一条信息,是记者直接获得的,还是转了八道弯传到记者这里的,其可信度也是不一样的。而同一个事件、同一个现场,不同的当事人会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描述,不同的描述有不同的倾向,那么,你文章中所写的是谁的描述,给读者传达的印象也是不一样的。
最后,说到夹叙夹议,我觉得这种叙述方式对于以披露新闻事实为主的报道是极不适宜的,我自己过去的文章中对此也有很多的混淆,现在则是给予了特别的注意。从去年做郑直报道以来,我要求我的正文,只叙述事实,而把自己的感想和评论,都放到采访手记里去,这样,哪是记者的,哪是别人的,哪是客观的事实,哪是主观的评议,读者可以分辨得比较清楚。当然,新闻并非纯客观的东西,报道的结构、角度包括材料的取舍都是记者主观的体现,但这不等于记者在行文中可以把观点和事实相混淆。那么,新闻不需要分析吗?新闻不需要剖析事件产生的原因和预测可能的后果吗?新闻当然不是简单的叙述事实,有深度的新闻当然会关注事件之外的东西,但我以为,新闻分析是记者用事实本身(包括客观发生和存在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认知)做出的分析。如果记者要用自己的语言来做新闻分析,我宁愿将其归于评论的范畴。
20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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