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宁回来,周四例会的时候,我破例地说了很多话,介绍我的采访经过。而我过去,从来不说。
我为什么要说这些,为什么这次并不重大的事件采访令我如此不安,直到现在,仍然惴惴?后来我想,盖因为我对法律的敬畏。
那天,杨毛头在我之后说,郑直写稿子,很少惹事,因为比较细致严谨。
谢谢夸奖,但我没吭气。因为我写稿子不但惹事,而且惹大事,我怕只言片语说不清,反而把实习生吓着。
周五晚上有个斑竹聚会,我不是斑竹,却被邀参加,我想这是gee的举荐。会上,有人说,他们关注过我对法律的关注,让我非常吃惊。因为在此之前,我从来没有想过我是一个特别关注法律的记者,我对法律问题有些心得,但和我关注的其他社会现象比,也算不上更有心得,我从来没有把法律从我的关注视角中提炼出来给予过特别的关注,我当然就更不会想到,还会有人关注我对法律的认识。
但是,这根弦既然被弹响,我想也别让它一下子沉寂下来,不妨在余音里说说我和法律的故事,实际上,是我的吃官司或者打官司经历。
从1997到2000,4年里我打了3场官司,一次是原告之一,两次是被告代理人之一,3次官司都是新闻官司,都是我挑的事或我惹的事。
第一起是1997年。当时我在《生活时报》当记者。
3.15前夕,想为3.15做专题,其时打假风行,我们也想试试手,我、余涵、刘翠花等5人就出动了,每人掏了点钱,凑在一起做打假投资。
先是去西单,在一家很大的商店里很容易就找到了标称和品质不符的假货,(是什么我记不清了),买下来,然后索赔,没费很大劲,成功了。(逢3.15之前,商家都很警觉,一般会采取息事宁人之策)。
第二站到王府井,看见假货,商家却警觉得不肯卖。后来我们中唯一的一位男记者还和他们发生了争执,为取证甚至和商店保安动了手。该区消协在那个商店里设了一个投诉台,消协的人却在替商家说话。
还是在王府井,天将晚的时候我们到了一家名气颇大的商店,在挂着"商品保真销售柜台"匾额的柜台里,看见卖水晶项链的,标签上就写着"水晶项链",售货员也介绍说绝对是天然去杂质的水晶,他们称为"合成水晶"。我们买了若干,花了千元左右。当时没有偷拍机,但全部对话却是用采访机录下来了。还有发票,也写着"水晶链"。甚至一条项链上也坠着写有"水晶链"的标签。
事先了解了一些水晶知识,我们知道这些项链绝不可能是天然水晶制品,然后就和商家交涉,最后被推到位于一个胡同里的商店办公地点。
接待我们的人记录了事情经过,当时就承认这些项链不是真水晶,是仿制品,但不承认售货员会把这些仿制品当真水晶卖。该人说要和领导汇报,叫我们第二天去听回音。然后特别问我们的单位,我们说消费索赔是个人行为,和单位无关。那人比较狡猾,说把情况弄得比较清楚才好和领导汇报, 我们就说了,是生活时报的记者。
第二天上午,我们中的4个按时去了,那个会议室里有十几个人等着我们,包括商场的总经理,阵势煞为可观,劈头就让我们交出采访机,然后交出记者证,否则不得离开。
我们说,又不是来采访,为什么要交记者证?!
总经理就把立场挑明了:我们这么大商店不可能售假,你要鉴定出这些不是水晶项链,我们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这点钱,我们这么大商店还赔不起么。但你们不经同意而录音就是侵犯了我们的人权,不交出采访机就不能走,你们现在不交,一会就会有人来让你们交。
总经理在楼上楼下都布了人,把我们扣住,打电话让单位来领人。我们总编当时就在电话里提醒那位总经理:必须马上无条件放人,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然后警察也来了,说是总经理通知他们有人在公司无理取闹。
当时,我们没有任何能主动与外界联系的通讯工具,被限制自由的时候,感觉非常的孤立无助。警察来了,我们才觉得有了救星。
警察看了我们的记者证,听我们说了事情经过,当时就感觉那总经理做得过分,把他叫出去,劝了一阵,然后把我们放了。
我们下楼梯的时候,还有商店的员工在楼梯上堵着我们,他们认为我们是自己跑出来的。
我们被限制自由的的时间大约有一个半小时。
当天下午,该商店就派人到报社去了,当时我在写这事件的稿子,很怕报社软了。幸亏没有。第二天是3。15,我们的稿子头版头条见报,把商店的名字,总经理的名字都披露出来。
然后几天,我们把各个部门都采访了,工商局、技监局,所有执法单位都认为商店无理。项链也逐条送国家质检中心检测了,每条的品质都是"玻璃"而非"水晶"。但此时,那位总经理却不履行他的承诺了,坚决不退不赔。
后来北京电视台就此事件做了节目,并请区工商局到那家商店现场执法,其时,商店的售货员和部门负责人哑口无言。
但是仍旧无果,我们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似乎没有希望达到。
总编说,写评论吧。
我觉得也只有评论了。一个下午,洋洋几千字的系列评论写出来,总编看了不满意,亲自改,改出来的我也不满意。后来,用"本报评论员"名义发的评论只发了"之一"就没了下文,因为商店找了光明日报的什么领导,给压下来。
当时我们气盛,媒体不能帮我们,只有打官司。
很快就起诉了,要求商店加倍赔偿货款,并赔偿鉴定费等损失,要求法院没收假水晶项链。
开庭的时候,审方是一个审判长加两个人民陪审员,无论陈述还是辩论,我们都是绝对优势,两个人民陪审员也当庭指责商店的行为是欺诈。
审判长问我们是否接受调解,我们说不接受。因为调解了,就没有准确的说法了,我们要说法,我们的目的,就是让法庭认定商家的行为是欺诈。
后来,法院单独传过我一回,和我谈话的,不是审判长,而是民庭庭长。当时还有一个书记员在场,欲记录,庭长说,不要记了。
谈话的目的,是劝我方接受调解。因为没有记录,庭长非常直白,几层意思:你们完全有理,商店确实不对,商店的行为就是欺诈,但我不能判他欺诈;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不是我能决定的,甚至不是我们院长能决定的;如你们接受调解,你们的经济赔偿要求都能满足,甚至可以更多,而你们若不接受调解,你们哪方面的要求都不会得到完全满足。
时隔几年,我忘了很多事情,但那个上午的对话我一直刻骨铭心地记着,我甚至记着屋里三个人坐的位置。那天有阳光,但我觉得冷。
我对庭长说,我们打这个官司,经济赔偿在其次,关键要个说法,因此,我们不接受调解,我们要求判决。
又拖了很长的时间。这期间,我们知道了这案子为什么令法院为难,因为那家商店,是王府井大街上非常著名的商店,是北京市的商业红旗,案子的输赢,决不是商店的输赢,关系着北京市商业的形象,因此,居中斡旋的,是更高层的机构。
最后,案子还是判了。退货款,好象也赔了点钱,但不是我们要的加倍赔偿,当然也没有判定商店的行为是欺诈。我们觉得我们输了。
上诉到中院。
再开庭,还是我们占上风,但感觉审方心不在焉。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没什么理由的维持原判。
是我们想到的结果。
当时大家都已能平静对待这个结果,因为也在意料之中。但还是讨论了一下是否申诉。再申诉,不追求目的,只为过程,走完一个诉讼的全部法律程序,作为对法律程序的体验。但是后来没有,实在是因为有些懒。
那家商店,后来迟迟不付判决的款项,我们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把钱拿回来。
我的几起官司好象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或者是一波刚平一波又起,时间上我记不太清,反正在进入新世纪之前,我一直都陷在官司里。
我涉足的第二起官司,始于1998秋,终于2000底。这场官司是网络给我带来的。
那时媒体上网的不多,有个人主页的记者更少,想从网上传递新闻线索,用引擎搜索"记者",搜索不出几个目标,其时我刚发布了个人主页,主页上留言板、BBS和信箱链接一应俱全,所以对于那个著名的网络事件,我能从网上得到信息就不足为奇了。
那个事件很简单,就是一个叫王洪的消费者,买了一台"恒升"笔记本电脑,发现质量问题,多次和"恒升"交涉,得不到满意答复,恰巧这王洪是个网民,就把苦恼宣泄到网上去了。
知道这个事,我没有特别关注王洪和"恒升"的孰是孰非,我觉得比较稀奇的是消费者开始把网络当成宣泄的媒体了,如今网上这类事很常见,但98年确实不是,那时网络还只是互通信息的中介,没有成为个人有意操纵的媒体。
于是采访王洪、采访恒升,写成文,发了,标题是《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文末说,"王洪的消费纠纷让我们关注的的不仅是消费纠纷本身,还有我国在向信息化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
当时心上对二者也没有特别的好恶,因为奸商固然不少,刁民好象也不少,谁在事件中占理或更占理,不是我的关注点,在这个事件中,我关注的只是形式。所以,后来很多人说我是为消费者说话,实际上,在这篇报道中,我没有丝毫为王洪抱不平的意思。
后来,这事的关注度就高了,再后来,"恒升"就把王洪、〈生活时报〉和〈微电脑世界〉杂志告了,索赔额240万。据称,这是区级法院所能受理的最大数额的官司了。
闻听我因这篇文章惹了官司,心里特吃惊,因为没偏没向的,为什么惹官司。再看看起诉我们侵权的理由,也很滑稽,不值一驳。
在这个网站的"专题新闻"栏目中,有关于这个事件的详尽资料。我懒得细说。
反正,打官司我肯定要做代理人,不管对事件本身,还是对网络,生活时报没有人比我更清楚。
生活时报还有一个代理人是黄晓,他本来是我的同事,刚调到光明日报的法律事务部去。黄晓当时还不太愿意接这个官司,后来觉得这官司打的有收获,他的硕士论文便是建立在这个案例的基础上。到了打完二审,他读博也该做论文了,如果不是离专业稍远,他依此再做博士论文也说不定。(这是题外话,为了说明这场诉讼的价值。)
说实在话,一审的时候,我和黄晓都没太重视,我只是在开庭前一天才看了看材料。开庭的时候,我们觉得辩得很精彩。开完庭就放下了。
99年底,我调到北青去,在光明日报办完手续,到北青报到,没赶上周末出刊,在家歇一天,正好是一审宣判的日子。在海淀法院的庭上,我们三被告都傻了,一共判了我们100万,王洪50万,我们两家各近25万。
对于那个判决,北大贺卫方教授在南方周末上有精妙的评价,我不多说,但是我给本来穷困潦倒的生活时报带来这么大的债务,我觉得难过。
后来"恒升"到处说我是因为给生活时报惹了事,呆不下去才调走的。其实如果那样,郑直就不是郑直了。假如想到这个判决,我或许会呆在生活时报把这个官司打完。
二审是在北京一中院打的,本来我可以不做代理,但我为什么不做,我一点不想回避什么,而且我对打官司有兴趣。
二审是在世纪末宣判的,王洪被判了9万,我们两家媒体一分不赔,但是要登报向"恒升"道歉。
那个晚上,很多人跟我说在央视现在播报里看到我了,但我没看到。官司打了两年多,这个结果,我不很满意。
过了一段日子,我第一次有机会在庭外见到二审主审法官,他和我说:对不起。还说,你那篇文章,是篇好文章。
仅仅判我们向"恒升"道歉,他都觉得对不起,可见如果公正,我们应该完胜。但是我很清楚,这案子不是他能左右的,判我们不赔钱,已经是很好的结果了。
第三个官司好象是在第二次官司开始和未结之中来的。
当时国家整顿传销,取缔了很多传销企业,一个传销公司没按国家精神处理善后,就从租用的楼里跑了,搞得一大帮传销商没头苍蝇似的乱追,想讨回投入的资本。
我写了一稿,头版头条发了,题目好象是〈传销公司突然失踪,警方追查法人代表〉。这后一句不是我的题。见报后我发现原题被改就说这题会惹麻烦的。
后来果然官司来了,这回告的是光明日报(生活时报没有法人资格),索赔额是300万。除了标题,还说内文中也有侵权语言。
后来就查标题是谁改的,据说是光明日报一位值班总编改的。于是谁也不敢说什么,乖乖应诉就是。
还是我和黄晓的代理。因为标的巨大,这回一审就跑到中院去了。
开庭那天。来了很多传销商,于是临时改用了最大的庭。我和黄晓一个讲事实一个讲法理,辩得很精彩。警方虽然没有追查法人代表,但是警方介入调查了。关键的关键,这个案子的原告法人资格已经不存在,已经被国家注销了,而且他们提供的地址也是他们已经声明迁出的地址。一个已经不存在的所谓原告却能在法院立300万标的的大案,这本身就是一件滑稽事。
开庭之后又是迟迟不判,甚至本该原告出的证,法院竟亲自派人下去取证了,很少见。
后来,黄晓找了一个法院监督员,在法院的监督会上告了一状,不久就判了。我们一分钱不赔,但要为那个标题发一个说明。
从法院出来,黄晓说,这结果不是挺好?我说,挺好。
但是,那个传销公司也没输,因为300万的标的,法院竟然只判他们承担80元的诉讼费。
法院算是把两方摆平了。
传销公司都是极有背景的公司,能判成这样,也不易。
3场官司其实都很曲折,中间过程也很有意思,但我懒得写了。我只知道我收益匪浅,是一种难得的人生体验,甚至我觉得法庭辩论于我,是件很过瘾的事,无论坐在原告席上,还是被告席上。
后来王洪的辩护律师之一、时在北大读博士的孙海龙很认真地说,郑直你应该去考律师。我也很认真地想过他的建议,我觉得诉讼生涯对我来说,其实也是很有意思的。
现在很多人讨论恶意诉讼,认为恶意诉讼给自己带来巨大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我不以为然。在4年的诉讼中,我一直心态平和,几乎没有感到压力,我不理亏不心虚,为什么要有压力。
我比较骄傲的,是我们在面临上百万索赔额的诉讼时,都没有找过任何关系。现在一有麻烦首先想到的就是关系,后来生活时报有一些案子也是托了人或者请吃饭,但那样两个大案,我们就是凭理打下来,没有求过任何人。我当时就是想看看法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知道一场官司的原生态应该是什么样。虽然其中的内幕我不可能完全知道,但我知道了不求人不送礼的官司是怎么打,又可能并最终是什么结果。
我对诉讼的对立方,也没有丝毫的仇恨,选择诉讼是他们的权利,而且是他们给了我在法庭上辩论的快乐。
同时,我对这几场官司的缘起和我在其中的表现,也是有所反思的,类似3.15那样的行动,在今天我是决不会做的。不是因为怕事。
最后回到开头的话题,我的体会,作为一名记者,是不是会惹上官司和你的文章是不是严谨有时没关系,但我们切不可因此而不认真把握自己的采访和行文。媒体没有特权,媒体的法律责任和其他没有区别,媒体不能因为自己操纵话语权就放纵自己。但是记者真是被无辜卷入诉讼,媒体应该为记者分担压力,有时候官司输了,却虽败犹荣,就看媒体是否愿意为这光荣付出代价。
一个没有亲历过官司的人,在体会法律之于自己的意义方面,终究是有欠缺的。
20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