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跪副市长”一案的很多事情,已经不是新闻。去年 7 月案子曝光后,我曾写过一篇题目是《副市长下跪,我惭愧》的手记,详细讲了报道这个案子的经过——当时李信已被“双规”,我曾以为这个案子会就此水落石出,一清二白。
然而事情远比我想象的复杂。
从 2004年7月到2005年5月,这个案子尽管有过暂时的沉寂,但也多次浮出水面: 2004年7 月李信被免职随后被逮捕、同月李玉春弟弟李登峰一审被判死缓、 2005年1月李玉春被公审、2月李登峰上诉被驳回、 5月23 日李信案开庭、5月25 日李玉春被判五年……它的每次出现,都会引来关注的目光——这很正常,像这样一个融合了金钱、权利、性、谎言和照片的事件,没人关注才是不正常的。
可是,我想说的是一些跟案情有关的疑问,这些疑问多半都没有出现在媒体报道里,但是作为一个记者,终究还是不能回避。
李玉春与李信的关系
这是第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李信与李玉春的关系不一般,这是每一个见过那些下跪照片的人都会得出的第一直觉,否则这些照片是怎么拍出来的?这个问题我在 2004 年 4 月第一次见李玉春的时候就直接问过她。她虽然很尴尬,但还是告诉了我真实的情况(详见手记《副市长下跪,我惭愧》)。
后来北青报发表的系列报道中,并没有直接提及这一部分——我始终认为,尽管李玉春与李信曾经有过情人关系,但是这与李信涉嫌受贿和洗钱是两个问题;在把握它和受贿、洗钱、下跪等情节的轻重缓急上,后者无疑更为重要;比北青早一天捅爆这件事的《南方周末》,也并没有直接对这个细节进行表述,同行的考量大体类似。
没有直接披露李玉春与李信的“暧昧关系”,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在发表报道的时候,作为记者的我对这个“暧昧关系”了解仅来自于李玉春一方;惟一一次将电话打到当时还在位的李信办公室里,他的回答是“我根本不认识李玉春这个人”,“所谓暧昧关系不过是她编造来敲诈”——这样的事情,无论是对李玉春还是对李信,都是隐私,在只能靠“常理”来推测得出结论的情况下,选择不披露更为慎重。
但是现在情况又发生了变化。
2005 年5月23 日,李信案开庭,这也是这位副市长自案发以来第一次在媒体上露面。李信在庭上陈述时多次讲到李玉春,他的陈述包括对过去生活的忏悔等等,都确定了他与李玉春之间曾有过的“特殊关系”。
这样一来,下一个问题就至关重要了:这个“特殊关系”与李信犯罪有没有直接关系?很遗憾,李信的庭审除了新华社记者之外,没有其他媒体同行出现在旁听席上。在新华社发的特稿中,有如下表述:
“5月23 日的庭审中,不时能够听到李玉春的名字,既有李玉春的相关证言,在有的犯罪事实中也可以看到李玉春的身影。至于李信与李玉春之间的复杂关系,庭审阶段虽然没有涉及,但是可以看出,李信与李玉春确实有一段相处比较融洽的时期。例如,有一次,李信和李玉春一起与一位商人吃饭,饭后李玉春看到这位商人停在院中的汽车,有意识地赞不绝口。这位商人知趣地说:‘喜欢你就开走。'后来,李信出面说,汽车要办过户太麻烦,你出钱给她再买一辆吧。另外,李信还有几次索贿的经历,有的贿款也流向了以李玉春为法人代表的上海岩昆公司。”
在中国,情妇与官员犯罪有涉并不鲜见,但看了这段文字后我依然疑惑:李玉春究竟有没有参与李信的索贿活动?从文中看,车子李玉春并没有开走,那么这商人有没有按李信说的,出钱再给李玉春买一辆?没有下文,只有疑问。
还有,“李信索贿的部分钱款流向了李玉春为法人代表的公司”——这样的表达传达给公众的是什么样的信息不言而喻,我的问题是,钱呢?这些钱是落进李玉春腰包了还是她被李信利用了?——山东省检察院的调查结果已经表明,这个公司是李信出资、以李玉春做法人开的公司,而且李玉春也多次就这些来路不明的钱向山东省检察院进行了举报。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为什么不提?
我并非是替李玉春说话,我只是个有独立思考能力的记者。如果李玉春的确跟受贿有关系,那就该以检察机关的调查为出口进行披露,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如果上述问题没有下文是因为检察部门没有调查结果,那这样的披露就失之慎重。
挪用的 300 万公款
这是第二个问题。
5月23 号,我看到了李信受审的新华社消息,很短,只有几百字,其中讲到山东省检察院公诉案由是,涉嫌受贿 450 多万元。但是在网上搜索时,我却发现了新的问题。
我找到一篇同样出自新华社、发于 2005 年 1 月 19 日的消息,原文如下:“ ( 1 月) 19 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向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了这起案件(即李信案)的调查情况。他在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说:‘济宁市原副市长兼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信利用职权,多次收受、索要贿赂达 400 余万元,挪用公款 300 余万元,群众反映强烈。'……”
1月19 日披露的这些李信涉嫌犯罪情况,是在李信案基本侦察结束后汇总的,而且还是由省检察长在省人大汇报情况这样一个严肃的公开场合宣布的,因此李信涉嫌索贿和挪用公款确凿无疑。但是在 5 月 23 日的庭审消息中,挪用公款这一项指控却没有了。
为什么没有了?如果是经查李信没有挪用公款,那么就该像当初披露这个指控一样,由检察部门发布消息。可是没有,凭空消失,没有缘由。
我并非是站在李信的对立面,一定认为他就挪用了公款,我不是检察官,没资格那么做——从 1 月到 5 月, 4 个月的时间里当然有可能厘清李信是否挪用公款这个问题,但是为什么取消这项指控还是应该做出解释的,毕竟之前那么严肃地宣布了,突然没有交代地消失,为什么这三个字还是应该问一下的。
所以,北青报在次日的报道中重点就落在了“公诉指控未提挪用公款”上——这是一个目前还未解的问题,我也在试图寻求答案;事情还没结束,我们还有机会。
“情妇”的举报
这个问题我最没想到。
5 月 29 日,北青报披露了李玉春被判五年的消息,这个案子是指控李玉春“窝藏”其弟李登峰的。
在李玉春和李登峰遭遇这个问题上,不管旁人如何同情这姐弟俩的遭遇,也不管别人如何揣测这是不是李信的报复,坦白地说,李登峰伤人致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就算被他伤的人是李信派来的打手,也不能因此就说死的应该;而他在逃跑期间的确曾得到李玉春在钱物上的资助,从法律角度讲李玉春涉嫌“窝藏”并非无理,我的疑问并不来于此。
我的疑问在于法院对李玉春的举报没有认定。我拿到了 5 月 25 日临邑县法院对李玉春案的一审判决,其中没有提及李玉春对李信的举报,更不用说认定“立功”了。
我以一个法律门外汉的角度揣测,是否因为举报的李信,而窝藏的是李登峰,这是两码事才不予认定的?找了位刑法专家请教,他说,按我国法律,只要是在案件侦破期间提供的有价值线索,就算跟自己的案子没关系,也应该被看作“立功”在法院量刑时加以考虑。
那么是不是李玉春举报在因“窝藏”受审之前发生,才使法院对此不予认定?这个问题李玉春的律师靳学孔也想到了,他专门查了案卷并询问了李玉春本人,得知就在她被羁押期间,山东省检察院还先后三次提审她,询问有关李信受贿的情况,最长的一次达到 10 天;而她的话也作为山东省检察院指控李信的证言之一出现在 5 月 23 日李信的庭审上——“这说明李玉春的举报是一个长期连续的过程,并非在被捕后就停止了。”
靳律师为李玉春做的是无罪辩护,也重点提到了可以使她被轻判的举报情节,但是法院在判决书中只有这样一句话:“被告人李玉春机器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证均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法院方面当然可以得出查证结论,认为李玉春举报李信的情节“与事实不符”的?不过,理由在哪里?
在发稿的时候,我仔细梳理了这一年多对这件事情的报道,发现了一个对李玉春来说非常尴尬的事实——那就是,尽管地球人都知道是她使得李信被绳之以法,也是她让“下跪副市长”成为新官场现形记的代表,但是直到目前没有一个司法部门对她的举报行为进行过公开确认。也就是说,她现在得先证明自己做过的一切。
为什么?
新浪和搜狐转载我那篇稿子后面,经常能看到这样的评论:“李玉春也不是好东西,跟李信是一伙,这样的举报不认定也罢。”这是种很有代表性的看法,不过我还是想说,二李之间的特殊关系与李信涉嫌犯罪是两回事,如果检察院发现李玉春参与犯罪,那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就算李玉春既窝藏了她弟弟,又跟李信一起受贿,那也不能说她的举报就没有价值啊——谁说“情妇”的举报不是举报?罪犯的举报不是举报?
有的东西,与中国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相悖,我们经常假装看不见,可是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的准绳要远低于道德的准绳。这里只有一个关键问题:就算曾经是情妇,李玉春的举报错了吗?
题外话
写完这三个问题,本来应该就此打住,但是琢磨了一下,还想多说两句。事先声明,我所说的仅是新闻操作上的业务探讨,未有任何贬损影射之意,希望大家不要误解。
我始终认为,新闻报道应该尽可能地独立、客观、公正——说尽可能,是因为现实中的某些因素客观存在,在无法回避的时候,做到尽可能已是无愧于心。
5 月 23 日李信的庭审,除了新华社记者(应该是山东分社吧)外,没有一家媒体记者有机会参与旁听——当时我特别羡慕新华社,在我做深度记者这几年中,这种羡慕并不少见,因为他们能拥有如此独特的资源,对于一个记者来说,这简直就是一个人的饕餮。
但是,当我看了新华社关于此事的稿件时,羡慕之情荡然无存。庭审当天那条小消息后,新华社又发了记者写的“特稿”,详细记叙了庭审和采访办案人员的情况,包括李信在法庭上回忆自己从前,向全市人民谢罪等等,这些信息都相当有价值,但是对于这样一个拥有极高社会关注度的案件,仅有这些就足够了么?
我没有看到追问。有独立思考能力的记者除了要把握场面外,还应该从接连铺陈的事实中发现问题,只要有不符合常理的地方就应该追问一下,为什么。李信自被捕后这此出庭是首次露面,办案人员之前也都不接受记者采访,这么好的机会,没有追问是非常遗憾的。
比如说,既然提到“李信犯罪事实中也可看到李玉春的身影”,那么李玉春究竟有没有参与受贿就不可不问;既然 “挪用公款”的指控消失,追问原因也是理所应当……这些问题中的任何一个答案,都足以成为报纸的头条,但是……都没有。
更让人滋味复杂的是,我看到的某些端倪。在那篇特稿中讲到李信的堕落时,有这样一段文字:“…… 据公诉人说,李信的家庭也很幸福,妻子是他的大学同窗,儿子现在读博士,家庭收入也很可观。但是,手握大权之后,尤其是在认识了李玉春之后,李信的个人生活逐渐滑向了犯罪的深渊。……”
按照这位公诉人的说法,李信犯罪与李玉春密不可分。同样是这篇特稿,在介绍庭审的时候又说:“……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时间长达半个多小时,指控李信在1991年至2004年4月期间,利用担任济宁市机械设计研究院院长、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管委会主任、济宁市副市长等职务的便利,先后收受40个单位和个人的110余次贿赂,……收受人民币337.83万元、美元8.9万元、银行卡30万元及购物卡、手表、白金项链等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0余万元……”
公诉书上说的明白,李信从1991年便开始受贿,而李玉春是2002 年才认识他,难道2002年以前李信受贿都不是犯罪,只是在认识李玉春之后才“滑向了犯罪的深渊”?还有,李玉春2003年便开始举报李信,如果李信真是李玉春引导滑入犯罪深渊的,那么到她举报时他为什么不去自首?为什么还会支付100万封口费?……
做记者的,如果只是失去了追问的勇气还好说,失去判断的能力才最为可怕。
一些无关紧要的想法,写下来只是为了铭记,不是为了争论。
20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