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标题是新闻的眼,做得妙能起画龙点晴作用,有助于吸引眼球,赢得关注。反之,则可能令人生厌,反感。而新闻图片更是整个版面的冲击力所在,一张显目的图片将使整个版面乃至整张报纸生辉。《中国青年报》的“大眼睛”能够成为整个希望工程的标志性形象可谓最具代表性的注解。然,笔者从业数年,发现有一个现象呈愈演愈烈之势,似有必要与诸位同仁探讨,以期共勉。此即新闻标题及新闻图片中存在的歧视现象。
非常令人遗憾的是,此种现象大多涉及社会弱势群体。鉴此,更有必要关注和探讨编辑、记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和心理。更深层次的讨论需要请专家入座,在此仅列举现象数例,望与大家共勉共思。
现象一 关于“三陪女”的定义
随便到新浪网上查询有关“三陪女”的标题新闻,一下能找到上千条。但是仔细看了其中几篇报道,似乎文中并无任何内容能够说明所涉当事人正在从事三陪,或者说是三陪之一、之二。试举例:
2003年8月18日华商报报道,“六男子半年作案22起 专抢三陪女得手再麻翻”并配图。文章主要是讲警方破获一起大案,发现六名男子半年已经作案22起,而且是专门以所谓的“三陪女”为作案对象。
本来是成果报道,可以纳入正面报道类。这个案子中被抢者是受害人。没有任何理由,起码在文章中没有只言片语提及受害人何时何地从事过三陪活动,但是偏要给他们定义为三陪女。如果她们确是三陪女,那么这些人去报案时是不是就该当场被处理了。因为三陪是被明令禁止。笔者相信,这些人报案时(当然,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一定有人没有报案)一定不会自称“三陪女”。
那么,编辑、记者是根据什么来断言这被抢的都是三陪呢?很可能是根据警方提供的资料。如果这样,人们有理由问,警察既然知道这些人是从事三陪的,该不该管呢?是不是应该帮助她们“从良”啊?显然,没有人对此作过交待。至今,还没有任何一篇报道提及过这个问题。另一个信源可能就是被抓的犯罪嫌疑人交待称对方为“三陪”。他们可以这样判断,但是,编辑记者是不是可以据此引用呢?而且,我们在报道其他警法新闻时,是不是也要将受害人的身份说得如此的清楚呢?这样的表达很容易让人产生这样的误解,被抢人也不是什么正经人。如果有人因此而觉得被抢者不值得同情,甚至产生了案子破不破都无所谓的想法,这该怪谁呢?更进一步讲,这可能让那些非三陪者误以为,这些抢东西的人不会抢自己,所以,社会治安还是一片大好。他们会视之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而很难产生警觉感。那么,这样的新闻报道起来意义何在呢?仅仅是为了吸引眼球?
再如,2003年8月11日广西政法报报道,“失身又失财“三陪女”将计就计擒恶“狼”。文中写道:“近日,全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嫖娼后对三陪小姐实施的抢劫案,判决胡永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
”
这则标题简直就有一种幸灾乐祸的味道在其中。读完整个文章后,人们并没有理由认为受害者就是个三陪小姐。整个活动中都是当事人胡永华主动邀约受害者。“失身又失财“本身是令人痛惜的,可是就因为编辑记者们强调了受害者的身份,这件事的严肃性被破坏。
新闻当然应该交待新闻背景,包括当事双方的身份等。可是,为什么没有交待胡永华的身份呢?这种不公平在许多法警新闻中频频出现。通常都是交待抓获了多少卖淫女,而很少涉及嫖娼者。市场经济,有买才有卖。光有卖的没有买的,怎么能称之为交易呢?而且是不是在一个场所抓获一个正在卖淫的女人,在此场所的所有女服务人员都是卖淫的?
我们的新闻动辄称为“抓获卖淫女”多少人。看起来都是抓的现行。仔细看文中,通常如果能发现一两个上当场正在交易的,就已经是警察的最大成功。如果再据此而推论其他人的身份,本身就犯了概念先行的错误。这种有罪推论和法理相悖。作为新闻工作者是不是应该慎言之?
现象二 关于打工仔的称呼
严格意义上讲,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除了公务员以外,所有劳动者都是打工者。全员合同制下劳动者与单位之间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已经非常的明确。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劳动者之间存在着观念上的高低贵贱之分。特别是长期存在的城乡差别,让城里的劳动者们自觉地与农村劳动者区别开来。
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这种自觉的区分还是有较大的优越性的。因为城市劳动者拿着铁饭碗,即使吃不好,起码能吃饱,而且还享受着医疗、教育等多种福利。但是,当下岗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时,城市的劳动者们已经失去了原有的优越性。但是,人们仍然习惯性要坚持着身份的不同,将农村进城的务工者们称之为“打工仔”。
虽然不断有平面媒体和网络对此称呼进行讨论,要求改变打工仔的称呼。但是,即使是先后进行过此类讨论的媒体也仍然不断地使用此类称呼。
其实,称呼本身是个中性,但因为媒体长期的负面报道使人们形成了习惯的思维,凡是打工仔都是危险的。如四川在线报道“打工仔强抢索工资”。文中写道“一名外地来沈务工人员,在向雇主索要工资时,并没有心平气和地谈,而是对雇主大打出手,并抢去了雇主的金项链。结果,他的莽撞不仅没使他要回工资,反而触犯了法律。”
本意是报道一名务工者因为被拖欠工资,对老板动手抢要。但是,这个不加限制的“打工仔”就变成了一个群体现象。将个体变成了整体,其影响是可怕的。为什么城市里存在着一种歧视外来务工者的现象,就是因为长期以来,媒体不加区别地将外来务工者的犯罪现象加以渲染。有一段时间,公安机关将犯罪率上升归咎为外来务工者增加了。其实,从总量上看,外来务工者的犯罪丝毫不比本地犯罪率高。就因为他们是外来的,在报道时被强调了身份。结果,大众被误导了。
非但如此,有时我们在做一些正面报道时也有意无意地突出打工仔的称呼。
新华社电 全国总工会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会依照《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组织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这是全总首次就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问题发布文件。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我国进城务工人员已达9400万人。在报道这个消息时,《天府早报》取名“组织打工仔入工会”。工会本身就是工人组织。这里取名打工仔而非打工者就是为强调身份的不同。最终强化的还是人与人的等级差别。
再如,8月5日,北方晨报报道“无耻打工仔强奸13岁幼女”。这里同样是一种泛概念化的做法。细看之,“一外地来鞍打工人员,看到邻居家里大人不在家,便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将只有13岁的小女孩强奸并致其怀孕。女孩家人发现后及时报案,8月3日晚,经过3小时排查,巡警二大队民警将强奸13岁幼女的外地打工男子何某抓获。”
这种长期的泛概念化表达方式会让人觉得,打工仔简直太无耻了。可是,如果我们凭心而论,打工仔强奸幼女就比本地人强奸幼女更可恶、更可耻吗?这样的案件不因人和身份而变质。无论是谁做了这样的事都应当受到唾弃和惩治。
现象三 关于图片的不公正
这里不再展示此类图片。但是,想必大家都能回忆起一两例此类图片。我仅以《中国青年报》曾经刊登一图为例。图片中一个人被当众贴满纸条示众。因为他做了一件见不得人的事。此图如果是在二十年前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在“文革”期间,笔者丝毫不会觉得奇怪。那时候,即使是一个很优秀的人也可能会被游街,更不用说还犯有这样那样的错误。但是,在我们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已经大大发展的今天,
一个中央级报纸仍然要公开登出这张游街性质的照片,显然有失偏颇。
首先,此人尚未受到法律宣判,只是现场的群众或曰市场管理人员判其有过,万一事件有了反复,我们的媒体该如何收场呢?到时,恐怕侵权的官司一旦打起来媒体必输无疑。如果仅此还只是个技术问题,但恐怕更深层次还是我们的媒体根本就不相信这样的一个平民百姓能拿他怎样。所谓不怕。
其次,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我们对那些即使已经被法律处理被确认为有比此严重数十倍的罪恶的权贵人士,处理起来却是小心有余。这个时候,编辑记者们就会大谈特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等等。这是不是也可称为不公或歧视呢?
至于所谓扫黄的图片中,编辑在运用涉及在场女性的照片时更是极尽“光”“艳”之能事。至今尚无一女因之告媒体,实在是大幸。这似乎和警察热衷于此类新闻报道有着同样的心理。
而当《城市生活无着乞讨者收容管理条例》更名为《城市生活无着乞讨者救助办法》后,媒体是不是也该考虑改改说法,调整心态。愿以此文与诸位同仁们商榷。
2003.8
后记:
本文是为了应付新闻出版局组织的编辑记者培训班所写,时间仓促,未能尽言。我不惮献丑,负郑直网页之一隅,实为抛砖引玉。我坚持认为,这个话题并不会因为我的肤浅而失去深入探讨的意义。